GB,20073—2018标准解读及其与旧版本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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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0073—2018标准解读及其与旧版本的对比分析

2022-11-27 12:15:3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 要:以GB 20073-2018为研究对象,对标准各条款进行理解和分析。主要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将GB 20073-2018与其旧版本GB 20073-2006进行比较。重点分析了GB 20073-2018中改动较大的条款、新增加的条款,讨论了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同时,针对GB 20073-2018中影响试验有效性和性能判定的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解读,提出了个人见解,以期对试验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GB 20073-2018;解读;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G2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7988(2018)17-324-03

Abstract: GB 20073-2018 is comprehended and analyzed when taking i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GB 20073-2018 and its previous version GB 20073-2006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mainly taking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regulations which are greatly modified and the regulations which are newly added, and discusses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se changes. Besides, regulations in GB 20073-2018 aff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test and judgment of breaking performance are pertinently comprehended, then some personal opinions are put forward which are aimed at playing a guiding role for vehicle test.

Keywords: GB 20073-2018; comprehens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CLC NO.: G255 Document Code: B Article ID: 1671-7988(2018)17-324-03

前言

制動性能涉及到车辆的安全性,是车辆设计的基础指标之一。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性能均有相应规定。除GB 7258中比较简单的规定外[1],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又分别制定了更具针对性的标准。其中,GB 20073是摩托车产品制动性能的主要参考标准,其最新版本GB 20073-2018于2018年2月6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2]。该标准是GB 20073-2006的变更,也是对GB 20073-2006的补充和完善[3]。未来数年内,我国摩托车产品的认证和准入将参考该标准执行,其对我国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和研发将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通过充分阅读和理解后,将GB 20073-2018与现行标准GB 20073-2006进行对比,讨论二者就关键条款的异同之处。重点针对GB 20073-2018中改动较大的条款、新增加的条款以及对试验过程和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条款,分析其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标准变更概述

GB 20073-2018(下称:新版)同GB 20073-2006(下称:旧版)的纲要基本一致,新版仅增加了“标准的实施”部分。但是,就具体内容而言,二者在各部分均有较大的差异。其中,对测试工作和性能判定影响较大的部分主要为:“要求”、“试验”及“附录”,后文将重点对这些部分的内容做具体分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及“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理解必不可少,后文也将对这些部分变更较大的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2 引用文件及术语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方面保证了标准的规范性,另一方可提高标准的可理解性、减少歧义。

新版由于在附录F中增加了“采用在挂车上安装制动试验轮胎来确定峰值制动力系数”的方法,因此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ASTM E867等文件的引用。同时,由于新版按GB 5378获取最高车速,因此在文中引用了该标准。

“术语和定义”部分,新版删除了文中不再引用的术语,如制动装置零部件、湿制动器等;新版增加了旧版中未定义的术语,如防抱死制动系统、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等;新版增加了全新的术语,如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峰值制动力系数和轻负载等。

总的来讲,新版的术语和定义更加完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对于“最高车速Vmax”,旧版中未作出定义,在对其进行释义时可解释为实测值或设计值;而新版中明确定义:最高车速Vmax按GB/T 5378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由于最高车速将直接影响试验速度的确定,因此该参数的确定将对试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新版的定义可消除歧义。(2)新版中取消了“空载”术语,取而代之的是“轻负载”。该且其中明确规定了驾驶员质量和试验设备质量,定义更加准确和完善。

3 范围及标准的实施

新版删除了“不适用于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的轻便摩托车”的内容,并在正文中增加了产品实施日期说明。具体可理解为:除残疾人用车外,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均应符合新版中规定的制动性能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和已定型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均应符合新版中规定的制动性能要求。

4 要求

“要求”中对制动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结构、功能和性能等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本文重点分析与制动系统配置相关的“制动系统特性”。该项内容在新版中有较大改动,将影响车辆结构。其中,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和ABS安装要求是重要的修改内容。

具体分析“制动系统的特性”可知,对于所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能安装的行车制动系统类型有:(1)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2)一套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3)一套控制全部车轮的联动制动系统及一套应急制动系统。其中,L1类和L3类车辆可选择安装(1)、(2)两种类型中的一种,L2类车辆可选择安装(1)、(2)、(3)三种类型中的一种,L5类车辆可选择安装(2)、(3)两种类型中的一种。进一步分析可知,无论何种类型的行车制动系统,其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即:必须具有两条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控制路径分别作用于前制动器和后制动器。其中,对于L5类车辆,其行车制动系统必须是脚控的,该要求在旧版中并未体现。采用脚控的主要原因是:L5类车辆多用于载货,且总质量相对较大,脚控制动系统能够提供更大的制动力矩,减小安全隐患。

此外,对于L3类车辆,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ABS安装要求:排量大于250ml时,强制安装ABS;排量大于150ml且小于等于250ml时,可选择安装ABS或联动制动系统。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排量是指发动机实际排量,而非名义排量。对于L2类和L5类车辆,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安装一套驻车制动系统。

在此基础上,新版加入了ABS和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警示灯的要求,以方便检查非纯机械系统的故障,减小安全隐患。警示灯的配备应注意其安装位置、灯光颜色和工作条件。

5 场地试验

本文所述的场地试验是指标准中5.2表1中所列出的试验。

5.1 试验条件

旧版中对试验的道路条件和环境条件均无特别要求,为确保试验的可重复性,在进行试验时多按照GB 5378执行。新版中则加入了“试验道路要求”和“环境条件要求”,且与GB 5378有所区别。其中,新版试验环境温度要求为4℃~45℃,该规定与GB 5378区别较大。对于不同路面制动力系数的要求,尽管新版与旧版的说法不一致,但其要求并无太大变化。

旧版对试验速度的要求为不小于试验规定速度的98%,新版则要求试验速度误差为±5km/h,二者区别较大。分析可知,新版的要求可操作性更强,原因在于:(1)±5km/h的速度误差更容易控制,可减小驾驶员操作难度,同时可避免制动器处于频繁工作状态,造成热衰退;(2)±5km/h的速度误差对制动时的减速度影响较小;(3)±5km/h的速度误差对制动距离的影响较大,但通过标准中公式(A.3)进行修约后可有效控制该影响。

对于试验过程中车辆状态的规定,旧版中仅要求车辆不跑偏,对道路宽度未作明确要求,而新版中则对试验道路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GB 7258中对机动车辆的制动性能也作出了规定,且规定了制动试验时的道路宽度,其规定与新版中的规定有所差异。

新版与旧版在试验条件方面的对比如表1所示:

5.2 制动器磨合

旧版中对制动器的磨合未作特别说明,实际试验时,多按照企业要求或其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制动器的磨合。新版中,对于制动器的磨合有较详细的规定,包括磨合时的试验条件和程序。

5.3 试验程序

旧版中,包括所有车型在内的制动试验的试验项目有:0型试验,I型试验、驻车试验和ABS试验。其中,0型试验又包括: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接合发动机的0型试验和湿制动器试验。标准中未对这些试验项目的顺序进行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试验顺序进行合理安排。

新版的试验内容做了较大改动。其中,删除了0型试验,修改了衰退试验和湿式制动试验等,增加了高速制动试验和失效试验等,这些试验项目之间有严格的顺序要求。

对比而言,新版和旧版在试验程序方面的主要区别为:(1)旧版试验初始温度要求<100℃,而新版要求≥55℃且≤100℃;(2)旧版对于同一类型的控制器,其在不同的试验项目中的控制力限值有统一规定,而新版对制动器控制力的限值在不同试验项目中进行了分别规定;(3)旧版中对试验次数无要求,新版对部分试验规定最多进行6次;(4)新版中,若以制动距离作为制动性能的考查对象,需按标准中公式(A.3)进行修约。

单独分析各试验项目,除上述差异外,试验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单独控制制动器的干式制动试验中,与旧版的满载0型试验相比,其制动性能的指标基本一致,但由于按新版要求所定型的L5类车辆不应配备独立制动系统,因此其限值标准有所变更;此外,当车辆安装多回路制动系统或联动制动系统时,需在满载和轻负载两种状态下进行,但其性能指标并未分别指定,因此两种状态下的性能指标均按标准表A.1~表A.4执行;(2)高速制动试验中,标准规定适用于L3、L4和L5类车辆,但事实上,GB 7258中规定了L5类车辆的最高车速小于70 km/h,因此L5类车辆并不适用;(3)热衰退试验中,在确定10次重复试验的控制力时,其基准试验的减速度由3.0 m/s2修改为3.0 m/s2~3.5 m/s2;(4)ABS试验中,在旧版基础上,新版增加了高摩擦系数路面的制动试验和低摩擦系数路面的制动试验。此外,由于ABS的组成复杂,易出现故障,新版中还新增了ABS出现电气故障后的制动性能试验,可进一步确保制动系统部分失效时的制动性能;(5)新版中增加了制动系统部分失效时的制动性能试验,包括多回路行車制动系统的部分失效试验、助力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和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需要注意的是:1)按标准4.3的要求,L1类和L2类车辆可安装多回路制动系统,但不需要进行多回路制动系统部分失效试验;2)对于助力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在进行试验时,应仅操纵被失效助力装置所作用的控制器。若多个控制器均安装有助力装置,则应分别进行试验,且同一时刻应仅有一个控制器处于工作状态。此外,由于标准中并未特别指出车辆的载荷状态,因此需按标准A 3.1的要求进行满载试验或满载与轻负载两种状态试验;3)对于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根据标准要求,试验仅需在满载条件下进行。若某一摩托车装有联动制动系统,则其应至少安装有另一套行车制动系统(包含应急制动系统)。因此,在进行联动制动系统失效时,使联动制动系统处于失效状态,测试另一套制动系统的制动性能。若装有多套联动制动系统,则应分别进行失效试验。

6 结论

GB 20073-2018在GB 20073-2006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动,内容更加具体、完善。本文对GB 20073-2018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解读结果主要为:

6.1 两个版本存在较大差异的条款

主要包括试验条件和试验程序。其中,试验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为试验道路条件、试验环境条件和试验速度等;试验程序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为试验顺序、初始制动温度和试验次数等。

6.2 GB 20073-2018新增的条款

主要包括最高车速的定义、ABS的安装要求和制动器磨合等。这些条款中,如最高车速的定义,使得标准更加严谨,较少了标准歧义;如ABS的安装要求,则是新技术下的产物,可推进企业技术革新。

6.3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

主要包括制动系统的特性和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等。其中,对制动系统的特性的分析,阐述了各类型车辆所应该配备的制动器和控制器类型;对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的分析,阐述了在进行各种制动系统失效试验时的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 GB 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2] GB 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3]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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