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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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2022-11-25 15:25: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要】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有的认为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有的认为交通运输业抵扣项目较少,税率设置偏高,导致企业税负激增。本文就营改增实施背景及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做初步分析。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

一、营改增的背景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的两个流转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则主要适用于服务业。本着相互照应、相互协调设置的税制体系,在实际的运行中,彼此细微的变化也会直接对对方产生影响。随着增值税改革的逐渐完成,这两种税负均衡的状态被打破。增值税是价外税,环环相扣,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常出现重复征税现象,导致税负较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税负失衡也阻碍了产业结构的合理优化,所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也成了必然。

为了降低第三产业的税负,避免重复征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8月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后,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以后,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增收率和营业税税率没有改变,都是3%,但是计税依据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实际的税率=1÷(1+3%)×3%=2.91%,比原来降低了0.09%。虽然仅从税率上看,降低的幅度比较小,但还是比原来的税负轻。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自2012年在上海试点营改增10个月左右,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幅达到40%左右,并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这将显著改善企业的竞争环境。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愿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实现降低税负的作用。

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角度来看,营改增是有利的,达到了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1%,单从税率上看,比原来营业税税率3%高很多。但是,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假设当期的营业额为S,成本费用收入比为A,那么营业成本就是S×A,能够抵扣的成本费用占比为B。能够抵扣的成本项目有燃料采购成本、交通运输工具和设备的购买成本和维修费用、低值易耗品等。

那么,营改增前的缴纳的营业税为:S×3%。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S÷(1+11%)×11%,当期进项税额=S×A×B×17%,当期应缴的增值税= S÷(1+11%)×11%-S×A×B×17%=S[11%÷(1+11%)-A×B×17%]

为了确定交通运输业实际的成本费用收入比,选取了交通运输业中陆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部分上市公司1992年到2012年某些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在平均值中,陆路运输仅为0.82,而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分别为1.94和1.08,都大于陆路运输。这主要是因为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单项运输设备金额较大,使得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变大。

在这里,航空运输为例,使营改增前后的税负相等,则:

S×3%=S[11%÷(1+11%)-A×B×17%]

3%=11%÷(1+11%)-B×1.08×17%

B=0.376

结果说明,在航空运输中,只要能够抵扣的成本费用比占到37.6%,那么就会获得税收利益,降低企业税负,相反,如果达不到这个比例,企业就会增加税负。在实际情况里,航空运输的燃油费、维修费等占到了总成本的60%,所以税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

以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陆路运输的B=0.502。表明陆路运输的可抵扣成本要占总成本50.2%上,才会和缴纳营业税的税负相同。但在实际当中,陆路运输可以抵扣的成本占比不到40%,这就导致陆路运输企业税负增加。在营改增试点以后,这类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也证明了这一点。其主要原因是,陆路运输中,存在大量的路桥费是不能抵扣的;路途中车辆采用现金加油不能抵扣;一般维修点的维修费也不能抵扣,人工卸载费用等都不能抵扣。

根据以上分析,从短期来看,营改增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降反增。但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构性减税。

四、结论

交通运输业在我国服务行业中有着比较重要重用,不仅容纳了我国很大的就业人群,也对我国的经济和税收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试点地区情况,营改增也是取得了一定效果,尽管对部分企业来说,目前没有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效应将会凸显出来。但还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建立完整的增值税链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S]201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S]2011.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朱运敏,女,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硕士,现就职于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专职教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刘翠萍,女,研究生学历,现就职于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专职教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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