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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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2022-11-24 15:30:1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 要:近年来,全国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形势一直十分严峻。火灾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应迅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典型火灾案例分析了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隐患 预防措施

1.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形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文化娱乐生活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大量新兴公共娱乐场所也随之应运而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目前仅歌厅、舞厅就有20多万家。根据公安部现行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和其它公共娱乐场所等;(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加上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重经济轻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重视不够,整改不力,致使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系数降低,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机率增大。因此,如何有效的遏制和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城市消防工作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2.1 建筑防火设计不符合要求

目前,我国的许多公共娱乐场所都是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重新装修、改建而成,还有的娱乐场所由于建设较早,当时还没有专门针对娱乐场所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因此,这些场所的建筑防火设计无法满足现行技术规范的要求,普遍存在:(1)建筑耐火等级较低,建筑构件未经防火处理,发生火灾容易倒塌、破坏;(2)没有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降低了建筑防御火灾的能力;(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计不合理,宽度、长度、数量不符合要求,发生火灾不能保证人员及时安全疏散;(4)选址不符合要求,与周围建筑防火间距过小,发生火灾容易蔓延到邻近的建筑。

2.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许多公共娱乐场所常年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为了自身安全或为了方便从事非法娱乐活动,营业时常将安全出口锁闭。冬季为了室内保温,不负责任的将安全门关闭上锁。一旦发生火灾,由于人员集中,一时将很难全部疏散出去,根本不能满足在安全疏散时间内疏散的要求。有的场所还在出入口设有几级台阶,在紧急情况下很容易使人摔倒而影响疏散。

2.3 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各种问题

消防设施设备作为扑救火灾尤其是初期火灾的重要工具,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少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却存在数量不足,维护保养不力,不能正常使用等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室内消火栓箱缺少水枪、水带,消火栓不能出水或水压不足,有的还被杂物和营业用的桌椅阻挡;(2)灭火器数量不足、型号与使用场所不符、压力不够、使用年限已过期失效、放置位置隐蔽不便取用;(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没有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4)应急照明灯损坏,照度达不到0.5lx,没有插电源充电;(5)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错误,设置高度远大于1米,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没有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报警或误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有报警部分起作用,联动部分(消防泵、声光报警、防排烟风机、非消防电源切换)无反应;(7)大部分改建的娱乐场所没有安装机械防排烟系统。

2.4 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为了招揽顾客,谋取更多的利润,内部装潢都十分美观漂亮,大面积或整体进行装饰、装修,但是往往忽略了消防安全。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大部分材料都是对火十分敏感的普通可燃、易燃木材、塑料、胶合板和纤维织品。这些材料没有经过阻燃处理,在较低的辐射热值作用下就会燃烧,导致建筑物的耐火性能降低,加大了火灾从室内发生蔓延的机率。一旦起火,大量可燃材料还会加快轰然的发生,给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可燃性材料受高温即容易释放大量的浓烟和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等),造成人员中毒窒息伤亡,阻碍正常的疏散和外部救援。因此,室内装修材料的耐燃性已经成为公共娱乐场所火灾是否会造成严重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2.5 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

2.5.1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都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使电气线路发热,绝缘层加速老化损坏,发生漏电、短路引起火灾。

2.5.2灯具等用电设备与可燃物的距离过近,因温度过高而考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2.5.3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在舞台上使用的移动电线,经常被碾轧、摩擦,可能破坏导线绝缘层而引起短路火灾。

2.5.4网吧的电脑长时间处于连续工作状态,若发生故障,会造成绝缘被击穿,稳压电源短路或高阻抗元件接触不良等发热而着火。

2.5.5 违章使用电、气焊,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使火花落在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2.6 用火不慎

2.6.1 影剧院、俱乐部在演出时,为了增强演出效果,使用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当引起火灾。

2.6.2 公共娱乐场所可燃物较多,如幕布,地毯,固定家具、沙发、各种道具、服装等。如果工作人员或娱乐人员乱扔烟头,随意点火很可能引起火灾。

2.7 人员集中,疏散困难,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相对集中,如影剧院、礼堂满座时可达几千人,而迪高厅、酒吧、夜总会、舞厅、网吧等场所,一般都不用入场券,因此顾客的随意性比较大,场所内人员经常超过额定容纳人数。加上场所内结构复杂,灯光较暗,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差,初期火灾一般不宜被发现。由于多数人员只是前来娱乐,一般不会留意或不熟悉逃生路线,加之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少简单的消防安全知识,不会利用消防设施设备自防自救。一旦发生火灾,即便是小火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次序混乱,争先逃生,互相推挤,造成无谓的伤亡。如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

将因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8 火灾蔓延快,扑救难度大

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室内空间宽敞,门窗孔洞较多,空气流通,易燃物品多,火灾发展迅猛、蔓延快,极易造成房屋变形,倒塌,往往给扑救带来很大困难。

2.9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主体意识不强

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单位的法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然而,许多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却不能很好的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主体意识仍就不强。错误的认为消防安全工作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与自己无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承担者。对员工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致使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低,不具备自防自救能力,发生火灾后,不会使用灭火器救火,甚至不会报警,不但不能救助他人,还无法自救。 对火灾隐患视而不见,整改不力,导致火灾事故频频发生。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3.1 严把审批发证关,消除产生火灾隐患的源头

这是一项治本措施,重点应把好“四关”。一要严把审批关,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不批;二要严把施工检查关,坚决制止减、缓、砍消防工程项目的发生;三要严把验收关,坚决禁止未经消防审核和验收的不合格公共娱乐场所投入使用;四要严把消防安全检查关,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开业或举办活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审批、验收、发证和安全检查的责任,从源头消除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3.2 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防火设计符合要求

3.2.1 选址

公共娱乐场所多设在闹市区,因此,选址有严格要求。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影剧院、礼堂应单独建造,严禁与其它建筑毗邻,周围还应留出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不应设置在下列地点:1.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2.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5.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3.2.2 耐火等级

多数公共娱乐场所都是重要的公共建筑,因此对耐火等级要求较高。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娱乐场所应符合特定的防火规范要求。

3.2.3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增设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水幕进行分隔,成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应将吊顶也纳入防火分隔,否则,一旦吊顶起火,火势会蔓延到其它的防火分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影剧院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不燃烧体隔墙,舞台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公共娱乐场所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2,并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2.4 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数量: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为了防止人员拥挤,安全出口要分散布置,相邻2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安全出口设置: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3)事故照明: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3.2.5 内部装饰、装修防火

(1)公共娱乐场所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4)的相关规定。

(2)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建筑内部装修不得影响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不应遮掩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否则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

(4)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也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2.6 消防设施设备

(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140—9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的规定配置相应消防设施设备。

(2)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①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②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③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

(3)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场所: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单层、多层建筑,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

(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场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

(6)应设置警报装置的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7)建筑灭火器配置: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适合扑救该类场所火灾的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根据保护单元的建筑面积、设置部位和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情况和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等因素确定,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3.3 用非燃烧材料、难燃烧材料代替易燃可燃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吊顶、墙面、地面、隔断、幕布、窗帘、固定家具、空调机组的风管及各类保温隔音材料均应采用非燃、难燃烧材料.如果采用可燃材料,必须进行阻燃处理,如在材料表面涂刷各种阻燃剂、防火涂料,以达到防火要求。

3.4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并应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

通过吊顶、墙壁和地板的电线宜采用钢管或阻燃PVC 管穿管敷设;电线的截面积应适当选大,空调等大容量电器应单独敷设;灯具不能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使用塑料灯罩的灯具和安装在门顶内的灯具,灯泡功率不可大于60w;超过60w的白炽灯、碘钨灯、荧光高压贡灯以及荧光灯的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材料上;照明系统中的每一个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安培,灯具为单相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动力、照明、电热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或接触可燃物时,应采用岩棉玻璃等非燃烧材料隔热,其周围应采用散热等措施。

3.5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职责,严格执法,确保将各类公共娱乐场所都纳入到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做到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尤其是要将大量存在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小录像厅、小游戏厅、小网吧等娱乐场所纳入到管理的范围。因为,这些看上去很“小”的场所,其实隐藏着重重的危机。由于隐蔽,并不招眼,这些小网吧、小游戏厅几十平方米的地方竟能坐满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一旦发生火灾,群死群伤的惨剧将在所难免。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的重点是:(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2)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器材和装备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是否认真执行、落实值班和巡查制度;(4)重点岗位、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员工的定期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是否正常开展;(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娱乐场所的物业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自身也应当组织自查。做到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6 加大《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共娱乐场所人员的消防法律意识

加大《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宣传力度,对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的消防法律意识,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自觉维护消防安全,规范自身消防安全行为,积极防范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采取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直观的形式,把《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宣传覆盖到公共娱乐场所,广泛宣传和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通过该类场所人员关注的消防热点问题,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重特大火灾案例、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达到教育和警示效果。从而提高公共娱乐场所人员的守法意识。

3.7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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