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水资源规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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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水资源规划制度

2022-05-13 08:05: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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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水资源规划制度

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央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463号,以下简称《“十三五”考核方案》),制定《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一、考核内容

2019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5项指标,重点考核2018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参考2019年度初步结果。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及评分方法参照《“十三五”考核方案》。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2019年度重点工作,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监管、河湖管理等5项内容。

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

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将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各项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

(一)检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节约用水攻坚战、节水监管、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教育、取水口监管、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河湖长制相关任务落实、河湖突出问题及整改、河湖保护专项行动等内容(附件1中“四不两直”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整改。

(二)省级政府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中的5项指标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中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用水强度控制实施、水量分配与调度、用水总量管理、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等内容(附件1中“自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18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完成情况报水利部,报送材料要求参照附件3。

2020年1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19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报水利部,支撑材料要求见附件3。

(三)核查与抽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材料,对2019年度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水量分配与调度等内容进行核查(附件1中“核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对2018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2019年度用水强度控制实施、用水总量管理、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

用、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等重点内容进行抽查(附件1中“抽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检查、核查与抽查情况,形成年终考核初步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水利部于2020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评分见附件1)。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结果使用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附件1 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

(2)“部级”考核形式是指考核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不两直”考核事项进行检查,对“自查”考核事项进行资料核查或内容抽查,核查或抽查以“四不两直”或评估形式进行。

(3)北方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

(4)严重缺水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依据附表4进行统计与报送,并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情况说明等。

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一、概述

概要说明基本省情、2019年度水情、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情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

2019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

三、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1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说明2019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自查情况。

四、成效及经验

总结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成效及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支撑材料所需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并统筹核实。报送的纸质版复核技术资料应与通过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电子版完全一致。

一、目标完成情况

2018年度、2019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基础数据按照附表1和附表2完整填报,2018年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基础数据按照附表3完整填报,2019年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填报要求另行通知。其中:

1.用水总量依据国家批准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统计核定。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办农水〔2013〕248号)测算。

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依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办资源〔2016〕91号)测算。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1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说明工作完成情况(每项说明控制在500字之内),并提供支撑材料(主要包

括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实施成效等),列出清单,支撑材料有效期截至2019年底。

附表1-1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统计表单位: 亿m3

填表:校核:审核:

注:(1)用水总量应与附表1-2的供水总量相等;用水总量及各行业用水量统计中不含海水直接利用量。

(2)应同时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各地级行政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

(3)年度用水总量或分行业用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说明原因。

(4)各项指标应说明数据来源、提供单位、计算过程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下同。

附表1-2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供水总量统计表单位: 亿m3

填表:校核:审核:

注:(1)地表水源供水量包括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工程、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工程和其他地表水源工程供水量,地表水源供水量小计=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从外省区调入水量+其他。地表水源供水量按供水工程供水对象所在地统计。

(2)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浅层水和深层承压水的供水量。浅层水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可更新的地下水:深层承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没有直接水力联系且难以接受补给、更新的地下水;微咸水指矿化度介于2g/L-5g/L的地下水。地下水源供水量小计=浅层水+深层承压水。

(3)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回用量和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污水处理回用不包括单位内部处理后的重复用水量。其他非常规水源主要包括雨水利用、矿坑水回用和海水淡化等。作为工业冷却水及城市环卫用水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

(4)供水总量应与附表1-1的用水总量相等,并与水利统计中的水利工程供水量相协调。

(5)应同时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各地级行政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

(6)年度供水总量或分水源供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变化原因。

附表1-3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指标统计表

填表:校核:审核:

附表2-1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统计表

填表:校核:审核:

注:(1)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用水总量小计值。

附表2-2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统计表

填表:校核:审核:

注:(1)工业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工业用水量小计值。

附表2-3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汇总表

全省(区、市)多年平均降水量(mm):年全省(区、市)平均降水量(mm):

填表:校核:审核:

注:(1)灌区规模按照灌区设计灌溉面积划分,大型灌区是指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中型灌区是指1万(含)-30万亩的灌区,小型灌区是指小于1万亩的灌区,纯井灌区是指以机井为唯一或主要水源的灌区。

(2)灌区个数是指全省范围内不同规模灌区的总数量。

(3)有效灌溉面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有效灌溉面积。

(4)实际灌溉面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实际灌溉面积,应与附表1-3耕地实际灌溉面积相同。

(5)灌溉用水量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实际灌溉面积上的毛灌溉水量,应与附表1-1耕地灌溉用水量相同。

(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测算。

附表3-1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汇总表(1)

填表:校核:审核:

注:(1)填报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中要求考核的水功能区。

(2)指连续断流时间超过(含)6个月的河流型水功能区的个数。

(3)=(1)-(2)。

(4)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

(5)=(4)/(3)。

(6)按照水资源一级区填报统计成果,同时填报本省合计成果。

(7)省界缓冲区达标评价以流域机构监测数据为依据。

(8)2019年数据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附表3-2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信息表(1)

填表:校核:审核:

注:(1)填报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中要求考核的水功能区。

(2)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以此开展水质评价。

(3)主要超标项目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规定方法确定,以()表示年度超标率,以[]表示浓度极值,填写格式如:氨氮(50%)[4.2];对于符合采用均值法评价的,主要超标项目以<>表示超标倍数,以[]表示浓度极值,填写格式如:高锰酸盐指数<1.2>[60.2],并在年度达标率一栏中填写“/”。

(4)监测方案规定监测次数:填写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中规定的年监测频次,如12次/年、24次/年等。

(5)实际监测频次:按照实际监测频次填写,如12次/年、24次/年等。

(6)2019年数据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附表4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统计表

填表:校核:审核:

注:(1)实现农业供水计量是指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分界点(一般是斗口)应全部实现计量供水、井灌区全部计量到井(包括以电折水)、小型灌区计量满足配水需要。

(2)用水主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

(3)落实管护机制是指田间工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和资金落实。

(4)灌区国有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与成本、末级渠系平均执行供水价格,取有关工程的算术平均值。

(5)仅需填报2019年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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